朝阳市财政局“双公示”事项目录清单
    时间:2019-08-21来源:财政局点击:


    朝阳市财政局双公示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科室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备注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会计基础工作违法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1日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个人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1日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单位、个人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1日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单位、个人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1日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个人

     

     

    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个人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等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企业、个人

     

     

    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基本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发布,国务院令287号,自200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企业、个人

     

     

    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发布,国务院令287号,自2001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个人

     

     

    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发布,国务院令287号,自2001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个人

     

     

    10

    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规章】《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发布,财政部令第41号,2007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二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个人

     

     

    11

    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

    行政处罚

    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违反企业财务通则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规章】《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发布,财政部令第41号,2007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三条 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本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通用的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修正的。

    企业、个人

     

     

    12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2003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13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2003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

     

     

    14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2003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5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2003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八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集中采购机构

     

     

    16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8号,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1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单位、个人

     

     

    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拖延财政部门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单位、个人

     

     

    2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财政部门、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七条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单位、个人

     

     

    2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个人

     

     

    2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个人

     

     

    30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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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财政部门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的处罚

    朝阳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局

    【规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注:1.在各部门网站上公示。

           2.市直部门由市信用办汇总,在信用中国(辽宁朝阳)网上上集中公示,县区由由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和集中公示。

           3.请市直各相关部门于831日前将目录清单(文件标题注明:单位+“双公示事项目录清单)发送至cysxyb201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