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解读(2019)
    时间:2019-09-30来源:省财政厅点击:
      一、出台背景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就业补助资金是重要的民生资金,是就业政策落实和工作开展的基础保障。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2017年10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明确了资金支出范围、分配下达、申请使用和管理监督等内容。为贯彻落实财社〔2017〕164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管好用好就业资金、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部署要求,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制发了《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贯彻落实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纳入了之前具有我省特色的部分政策和国家新近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表述,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可能出现的新发展新趋势进行了政策储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刚性落实与柔性指导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体现硬性要求的同时,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性实际,留足政策空间给各市。

      二是放宽政策范围与资金承受能力相结合。既着眼于当前脱贫攻坚任务,又考虑长远扶持政策调整可能出现的就业困难人员,聚焦特殊困难群体,力争政策效果最大化。同时考虑就业补助资金的承受能力,规范支出结构和分配原则,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总量可控。

      三是方便申领与资金安全相结合。优化机制设计和申领流程,规范精简材料要件,提高政策操作性和精准性,坚持奖补结合,先(垫)缴后补,加强监督与控制,严格责任追究,确保资金安全。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5章27条。

      第一章 总则

      共3条,明确了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对就业补助资金的解释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共14条。规定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1.分别明确了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一次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的范围及相关补贴标准、享受时限。同时,明确了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的8个方面支出。

      2.对享受相关补贴的人员范围进行逐一明确,并根据最新政策和辽宁实际适当放宽。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单独作为一个群体纳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放宽至毕业证书所注日期起5年内;将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高校毕业生由离校1年放宽至离校2年;在享受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中增加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将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放宽至失业青年;在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中增加中职(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新增了享受临时生活补助人员范围。

      3.对部分补贴标准和时限进行了调整。在职业培训补贴开支中增加以工代训补贴内容;将享受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由小微企业调整为包含社会组织在内的所有单位,将招用对象调整为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毕业生享受一次求职创业补贴时间由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明确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劳动力的岗位补贴标准可按一定比例上浮。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共3条,明确我省就业补助资金采取全额补助和按比例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分配,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以及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等要求。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共5条,明确了就业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年度预决算、监督检查等方面要求,要求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暂行办法》等违法违纪的行为,规定了处理依据和原则。

      第五章 附则

      共2条,明确《暂行办法》施行时间和解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