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23年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1-18来源: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点击: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目前我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23年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关要求

    (一)凡是已纳入2023年政府采购预算的,开展采购活动必须提前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后,在预算批复30日内,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公开。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二)凡是年内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也要提前意向公开,应在决定追加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意向公开。因时间紧急、情况特殊等原因,确需免于意向公开的,应于决定追加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会议纪要、上级部门文件等依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免于意向公开。

    二、相关责任

    (一)依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148号),预算单位是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应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后续采购活动。

    (二)代理机构擅自开展应意向公开未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未经财政部门备案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将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采规〔2019〕5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