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时间:2022-11-22来源: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点击: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有关供应商、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强化政府采购信用体系,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改善政府采购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政府采购主体责任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依法采购和责任担当意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分工,落实采购需求、政策功能、售息公开、履约验收等主体责任。准确把握法律法规政策的调整交化,增强执行能力,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二、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

    (一)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二)信用记录的使用。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各采购当事人发现评审专家存在行贿、受贿、欺诈等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门,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解聘评审专家。

    3.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三、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一)强化政府采购职业道德约束

    针对政府采购活动特点,引导政府采购当事人自觉遵纪守法、参与管理、强化服务,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督促政府采购当事人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不断提高职业操守。

    (二)加强政府采购诚信教育

    财政部门、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要广泛宣传政府采购诚信教育,大力弘扬政府采购诚信理念,不断提升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素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政府采购诚信建设监督宣传教育、舆论监督作用,深入剖析政府采购失信的典型案例。

    (三)完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加强对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方面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的违法违约行为。

    (四)落实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及时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及时上传“信用中国”网站。

    (五)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在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政府采购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朝阳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