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财政局拟印发《朝阳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实施细则》,现将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30日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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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财政局
2023年9月18日
朝阳市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发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引导作用,扶持民族特需商品供应,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缓解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买难和卖难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贸民品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工作的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行〔2019〕355号)和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印发《辽宁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行规〔2023〕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贸民品贷款利率,是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民委 财政部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273号)规定,参照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方式确定。承贷金融机构可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管理成本、风险溢价等因素,与民贸民品企业自主协商确
定具体的加减点数值。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除财务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政策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水平,是指民贸民品贷款按照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贴息,低于2.88%贷款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与贴息。具体贷款贴息水平由市财政部门商市民族工作部门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确定。
第二章 贴息时间、范围、计算方法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时间到2025年。
第五条 享受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企业贷款范围:
(一)民贸企业范围。按照《关于确认我省“十四五”期间民族贸易企业的通知》(辽民宗发〔2022〕43号)确定的“十四五”期间全省民族贸易企业名单执行。
民族贸易贷款,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民品企业范围。按照《关于转发国家民委“十四五”期间继续执行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的通知》(辽民宗办发〔2021〕20号)要求和《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确认“十三五”期间我省国家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辽民宗发〔2018〕74号)确定的“十三五”期间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执行。
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限于《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目录(2014年版)》中所列商品(不含白棉布)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六条 承办民贸民品贷款的金融机构,按照不得高于贷款本金金额2.88%的水平安排贴息,低于2.88%贷款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与贴息。贴息天数为每笔贷款当年实际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第七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贴息金额=Σ(单笔贷款本金金额×贴息利率×贴息天数/360天)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建档
第八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报审核、资金拨付和档案建立保管等工作由市级管理。
(一)民贸民品企业资质
1.民贸民品企业与金融机构就贷款利率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填写“附件1:民贸民品经营生产资质审核表”报送至市民宗局。
2.市民宗局对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并将书面审核意见(“附件1:民贸民品经营生产资质审核表”)抄送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分行和金融机构。
(二) 金融机构按年度申请贴息
金融机构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按年度填制“附件2:**年度对**企业民贸民品贷款计息清单”和“附件3:**银行(金融机构)**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
并提供以下资料向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分行申报贷款贴息:
①附件1:民贸民品经营生产资质审核表
②附件2:**年度**企业民贸民品贷款计息清单
③附件3:**银行(金融机构)**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
④贷款合同复印件
⑤借款借据或借款凭证复印件
⑥计息传票复印件
(三)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分行进行审核、市民宗局复核
1. 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分行自收到金融机构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对各金融机构资质、贴息资金计算、贷款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③附件3:**银行(金融机构)**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同时,负责汇总、编制朝阳地区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⑦附件4:朝阳市**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连同相关审核资料(①—⑦)报送市民宗局。
2. 市民宗局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分行审核汇总编制的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报送市财政局。
(四)贴息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收到市民宗局复核报送的资料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复核确认,同时会商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分行和市民宗局确定企业贷款贴息金额。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机构一次性拨付贴息资金,资金拨付结果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分行和市民宗局。
(五)档案管理
市民宗局建立民贸民品企业基础档案,负责对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相关材料归档及保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十四五”期间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在国家民委备案发布后,按“十四五”期间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名单执行贷款贴息政策,停止“十三五”期间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贷款贴息。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民宗局、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分行负责解释。
附件1
民贸民品经营生产资质审核表
企业名称 | ||||
企 业 申 请 栏 | 法 人 | 电 话 | ||
联 系 人 | 电 话 | |||
企业地址 | 电子邮箱 | |||
贷款金额 | ||||
贷款用途 | ||||
贷款偿还来源 | ||||
是否民贸民品企业 | ||||
市民宗局意见(公章)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20 年 月 日 |
附件2
年度 企业民贸民品贷款计息清单
填报单位(盖章):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天
日期 | 贷款金额 | 计息起止日 | 年利率 | 计息天数 | 利息额 | |
总计 | ||||||
行长(主任) | 借贷部门负责人 | 会计部门负责人 | ||||
签字: | 签字: | 签字: | ||||
附件3
银行(金融机构) 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
制表机构(盖章):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元、%、天
申 请 栏 | 序号 | 贷款企业名称 | 合同号 | 贷款本金 | 贷款利率 | 贷款起止日 | 贷款终止日 | 档期贷款计息天数 | 申请贴息金额 | |
1 | ||||||||||
2 | ||||||||||
3 | ||||||||||
… | ||||||||||
合计 | ||||||||||
申请单位经办人: 审核人: 联系电话: | ||||||||||
审核栏 | 中国人民银行朝阳市分行审核意见:经 办 人:联系电话:单位公章: | 市民宗局复核意见:经 办 人:联系电话:单位公章: | ||||||||
附件4:
朝阳市 年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
年 月 日
填表单位: 单位:万元
序号 | 行(全称) | 贷款企业数 | 民贸民品贷款余额 | 申请贴息金额 | 行账号 |
1 | |||||
2 | |||||
3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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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7 | |||||
8 | |||||
…… | |||||
合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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